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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广东省无线电协会

联系电话:020-87089959

联系邮箱:ragd2011@163.com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东莞庄花苑A101

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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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线电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无线电协会,英文译名The Radio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缩写: RAGD。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经政府批准组建的由无线电管理研究、设计、生产及应用单位自愿组成的本地区无线电领域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推动无线电政产学研用等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交流合作和技术进步,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促进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13楼13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无线电管理和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二)参与政府和社会购买服务,接受客户委托,开展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

    (三)维护无线电波公共秩序,开展无线电监测、技术平台维护、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无线电安全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等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

    (四)推广新技术应用促进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培训、学术论坛专题讲座、展览展会等新技术新产品推介和科学普及教育服务;

    (五)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开展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技术交流和培训,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评定,发展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队伍,提高爱好程度和水平,打造无线电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创客平台。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协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本协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的业务与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有效证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无线电相关领域内从事制造、经营、设计、监测、检测、研究和应用的相关单位并在无线电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查阅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协会发布的咨询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应指定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人;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讨论研究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成员,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经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若干人,并从中选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协会的机构设置;

    (七)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理事;

    (十一)通过名誉理事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其决议须由到会理事中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发展至一定规模后,将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中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在协会兼职领导职务和名誉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限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与协会理事会协商后在常务理事中产生,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当理事长无法行使其职权时,由理事会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职权,并报备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省民政厅。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本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当秘书长无法行使其职权时,由理事会推荐一名副秘书长暂时代替秘书长主持工作,并报备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直到选出新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一般情况下,与理事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单独召开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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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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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形式包括现金款项、等同会费的赞助),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费按个人会员;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 。

    (一)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元;

    (二)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0元;

    (五)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0元;

    (六)理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60000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 第六章 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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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各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基层党的组织,本协会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7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